1) 閣下需要清昕理解閣下與公司的勞資關係於何時成立? ( 簽署日期 VS 另定的指明日期 )
i) 如僱傭關係以書面僱傭合約的簽署日期為準,則受僱期由書面僱傭合約簽署日期起正式生效,並以當天起開始計算。
ii) 如僱傭關係以書面僱傭合約裡面另定的指明日期為準,則受僱期由僱傭合約裡面另定的指明日期起當天正式生效,並以當天起開始計算。
2) 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關於有薪年假的累積以及放取方法,詳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