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即時终止合约
多謝 閣下查詢。
1)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詳細列表,請查閱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勞資雙方解約無需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 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
詳細定義,請查閱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故此已工作的4天僱主應履行僱主責任向閣下支付相應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