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根據《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4)款:
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閣下所需要在通知期期間履職(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除外)。閣下因進修緣故而星期日不能上班,賠錢與否視乎當天是否工作日抑或是休息日。如果是星期日是閣下的正常工作日而閣下缺勤,除了不獲發當天工資以外,亦需向僱主支付當天的代通知金。
建議閣下在工作安排方面,嘗試多與僱主溝通,勇敢、清晰表達訴求,做好工作上的交帶,相信理性、開明的僱主會務實處理問題,體恤員工難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