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就 閣下提及『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 先休息』能否視僱主作出解僱行為是可能存有爭議。
不過,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而被僱主遣散: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假若停工成立,則僱員可根據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享有解僱補償: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