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通知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需要了解 閣下工作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即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假設符合連續性合約,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的首個月,是無需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相反,不符合的話,即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
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僱主說「你等7日通知啦」是什麼意思?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