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可否有補休?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無出差條文,但有以上規定:
(一) 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另定休息日予僱員。
(二)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法定假日前或後的60 天內安排另定假日予僱員。
不過,根據最低工資的規定,假如僱員主要於香港上班,有天被僱主指派出差,前往客戶於海外的辦公室公幹,由於該處並非僱員的慣常工作地點,其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客戶辦公室的交通時間,屬於最低工資的工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