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的假期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 (4)款規定: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按上文法例,9月14日 閣下向僱主發出通知終止僱傭合約,則僱傭合約正式終止日期為10月13日是正確的。假若閣下五天工作,而週六、日是有薪休息日,則最後工作為10月12日,但工資僱主需支付至10月13日。
2. 是。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3. 按比例年假計算公式: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天 X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未放取的年假*。
* 指在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4. 是。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僱傭合約條款優於法例是許可的,假若合約規定的年假日數多於法例,一律是按合約處理而非按法例。
5. 年假薪酬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即是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開始日推前的12月個工資總和,假設休息日屬有薪, 閣下的計算公式並無不當。
6. 上文第4點已回答 閣下的問題: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