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有關公司7天工作安排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關於休息日的規定,現引用原文如下以供參考:
19.強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僱主不得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2)如因機器或工廠設備故障,或因其他不能預見的任何緊急事故而有此需要,僱主可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3)僱主若根據第(2)款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須在該日之後48小時內通知該僱員作為代替該休息日的另一休息日的日期,該另一休息日須定於原本指定的休息日之後30天內。
閣下需要留意,法例詳文所指的任何緊急事故是「其他不能預見的任何緊急事故」,但並無就「公司所引致的非單一性緊急安排」著墨。閣下所指的是公司多次以緊急為由安排員工加班。從僱員觀感考慮,公司做法並不理想,法例確實賦權公司,只要在「其他不能預見的任何緊急事故」的情形下,可以行使按排員工加班權利。
反過來說,法例亦容許閣下拒絕加班,前提是閣下指出公司並非遇到「因機器或工廠設備故障」,或者公司並非遇到「因其他不能預見的任何緊急事故而有此需要」的情況。
有關休息日加班安排,建議勞資協商,理性溝通,務實對話。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