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ck Leave and Warning Letter 發燒病假當日 公司出警告信
公司原上班時間為8:30分
因老闆個人決定 想早小小開早會 改為每天早上的8:15分
本人在2018年9月18日當日早上發燒 雖然未能在8點15分前發出電郵
在9點39分向公司以及HR 發出電郵告知請病情 請病假一天
但公司的HR 在11點56分出向本人發出警告信
9月19日今日已補交由醫生開出的病假證明
想請問跟據勞工法例 顧主可以發出警告信嗎?
Ka Ian
公司原上班時間為8:30分
因老闆個人決定 想早小小開早會 改為每天早上的8:15分
本人在2018年9月18日當日早上發燒 雖然未能在8點15分前發出電郵
在9點39分向公司以及HR 發出電郵告知請病情 請病假一天
但公司的HR 在11點56分出向本人發出警告信
9月19日今日已補交由醫生開出的病假證明
想請問跟據勞工法例 顧主可以發出警告信嗎?
Ka Ian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與警告信相關的條文,書面或口頭警告是公司內部行政手段。而法例只有一句是涉及警告: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當然,針對僱員事實上犯錯行為發警告信權在公司,但僱員亦可因應實際情況釐定自己是否接納警告信的指控,例如該信指控不符合事實,則僱員可在警告信中寫上不同意字句。
請 閣下提供警告信的內容,以及告知8:15AM前或後,除以電郵通知僱主請病假外,有否以電話即時告知僱主/上司,我們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