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年假
本人離職需要3個月通知, 並已於9月初辭職了. 現時仍有8日有薪假期未放(如工作至12月離職時有薪假期總數應是10). 我的問題是
1. 法例上僱主在我發出離職通知後有權不批新申請的年假, 對嗎?
2. 假如我想於11月初提前離任, 我明白需要補一個月薪, 但假期又如何計算? 如以日數計賠償,是否會與我應得的有薪假期抵扣?
謝謝!
本人離職需要3個月通知, 並已於9月初辭職了. 現時仍有8日有薪假期未放(如工作至12月離職時有薪假期總數應是10). 我的問題是
1. 法例上僱主在我發出離職通知後有權不批新申請的年假, 對嗎?
2. 假如我想於11月初提前離任, 我明白需要補一個月薪, 但假期又如何計算? 如以日數計賠償,是否會與我應得的有薪假期抵扣?
謝謝!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因辭職而享有的本年度按比例年假除外)。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回應問題1:按上文,僱員是有權於下一年放取上一年所積累的年假,不過法例亦規定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雙方達成協定除外),即是說 閣下可放年假,但僱主有權要求延長相關通知期日數。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回應問題2:是否可以放取年假而不延長通知期,需雙方同意並達成協定,餘下的日數才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公式如下: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