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當中亦涵蓋工傷申索。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4(1)條,任何未能完滿解決的工傷案件須於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聲請。受傷僱員有需要時務必諮詢法律意見,尋求協助將個案入禀法院。
《時效條例》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得以延長。倘若原告人於某一段時間內失去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或有關訴訟是基於被告人的欺詐行為,則申索時限會在原告人從精神病中康復過來,或發覺該欺詐行為,才開始計算。儘管《時效條例》列明了申索時限,事主應儘早提出訴訟而不應留待最後一刻。
由於法定時效已過,除非能舉證前文所敘述之事,否則於現階段重程序是不利的。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