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平均工資
離職後的AL是以resign前12個月既平均工資計算定還是以last employment day 前12個月既平均工資計算?
Eg.
9月9日resign
10月8日last employment day
過去12個月內有加薪, 請問過去12個月內是指邊個月至邊個月, 又或者要不要準確至日數(10月有8日是有薪工作), 謝謝!
離職後的AL是以resign前12個月既平均工資計算定還是以last employment day 前12個月既平均工資計算?
Eg.
9月9日resign
10月8日last employment day
過去12個月內有加薪, 請問過去12個月內是指邊個月至邊個月, 又或者要不要準確至日數(10月有8日是有薪工作), 謝謝!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無規定『當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只有針對『法定假日(勞工假)、年假、疾病津貼、產假和侍產假薪酬、年終酬金、代通知金』等計算設有公式規定,就是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以 閣下個案而言,2018年10月8日為最後工作日,即為「終止合約的日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