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限定申請辭職日期是否犯法 by May , Wednesday, September 26, 2018, 10:01 (2725 天前) 我份合約寫咗2月28日後,我先可以申請辭職,通知期為三個月。第一,我同僱主簽約時,佢係話最少要做到2月28,姐係十一月要通知,但係我簽約時冇留意細節,所以簽咗,呢個情況下,口頭協議定合約內容優先?第二,咁樣限制我辭職日期有冇犯法?
僱主限定申請辭職日期是否犯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September 26, 2018, 11:14 (2725 天前) @ May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書面或口頭協議以較後者為準! 而按法例,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如需終止僱傭合約,只需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就可,並無其他限制。所以,限制僱員辭職日期是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是無效的。以 閣下個案而言,你只需給予三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可終止僱傭關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