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後解僱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無全職/ 兼職/ 散工等概念,只要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相反,假若 閣下受僱不符合連續性合約,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不過對於 閣下問題1,由於資料不足故無法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受僱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