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一年辭職,僱主方要我補返之前放了年假的錢?
想問一下上述標題內容是否合理?本人于2017年10月1日入職,于2018年9月14號辭職(9月14號是我的last day)。在此期間,請了7日的有薪年假。在我遞交離職申請時,僱主方說明要補返我之前放了年假的錢,因為我還沒做滿一年。但是我看勞工處的相關內容有指出說受僱期在3-12個月之間,是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年假日數的,請問應該怎麼算?
想問一下上述標題內容是否合理?本人于2017年10月1日入職,于2018年9月14號辭職(9月14號是我的last day)。在此期間,請了7日的有薪年假。在我遞交離職申請時,僱主方說明要補返我之前放了年假的錢,因為我還沒做滿一年。但是我看勞工處的相關內容有指出說受僱期在3-12個月之間,是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年假日數的,請問應該怎麼算?
多謝 閣下查詢。原則上《僱傭條例》是規定僱員受僱每滿12個月後,可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當然,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計算公式為:受僱日數 / 365天 X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如有少數點進位為整數)。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以 閣下個案而言,僱傭雙方同意預支年假,理論上是僱主預支或多付給了僱員工資,僱主可按數扣除。不過,由於 閣下受僱期已接近12個月,按比例計算應有6.7天(進位為7天)的年假,應可互相抵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