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果超過1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
就工資方面,法例字眼是『任何工資』,所以公司只支付8月部份工資,超過1個月仍有欠薪的況下僱員應是可以引上文法例 (留意上文第二段的規定)。不過,10月1日是否可以引用,則需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那天是工資期最後一天? 僱傭雙方就欠薪是否有協議? 拖欠多少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