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一般而言,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視為休息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而僱主無須補病假。但就 閣下個案而言,基於2018年7月23日至8月22日方受僱滿一個月累積到2天的有薪病假,8月23日至9月22日受僱滿第二個月累積到2天有薪病假,合計四天。
簡單來說, 閣下8月12日至8月31日病假期間只累積到法例所指的2天有薪病假,其他病假自然是無薪病假。
另亦未清楚 閣下的休息日是否有薪,故未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