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一問
學校書記工作4年多,很喜歡這份工作。
近期被校長以(事件1.不開門給家長,事件2.叫年長家長到校接學生)為理由,並說前者家長已去信投訴所屬教會,後者家長亦去信有關人士。
校長說由於嚴重影響學校聲譽而要我需要為學校做D嘢。之後更與我上司及另一主任質問我是否有做過,又說雖然以上2方家長沒有指明誰,但因我有接觸事件而被調查。(實際情況︰以上事件1.亦有校長、我上司、另一主任及另一同事有份。事件2.亦有另一主任及另一同事有份。)
我答回當時情況 (事件1.是家長因沒有預約而不知等到何時最終選擇不進校,處理上亦有徵詢校長上司指引。 事件2.上司之前問一位同事對方承認是她打給家長接學生。)
校長以沒有作出合理解釋及為學校做D嘢為由要我即日停職。更要我停職當日交低証件、匙,還要交低我個人USB。前者2樣我可以交低,但後者是我私人的但都被校長以有學校文件為由要我交低。最後我交低USB並聲明手指有我私人物品,另一主任承諾不會開啟我任何放於學校物品。先停職3日,之後約第3日回校再討論事件。
3日後回校,校長與我上司及另一主任再次質問我是否有做過,我答案一樣。校長認為我答不出合理解釋要我繼續停職直至另一主任通知我回校再討論事件。我提出要求拿回自己私人物品時,發覺USB已被打開,並有多個文件已儲存在校電腦中。另一主任承認包括校長、我上司、另一主任及另一同事有份開啟。詢問校長為何未問本人就自行開啟,對方承認及有權與我上司、另二主任及另一同事開啟USB。之後我繼續被停職5日,5日後回校再討論事件。
5日後回校,校長與我上司及另一主任再次質問我是否有做過及為事件補充,我答案一樣。校長認為我答不出合理解釋與我即日終止合約。詢問校長是否代表即時解僱我?對方回覆是因嚴重過失即時终止合約不需要給與一個月代通知金,只承諾7日內以掛號工作證明。校長命令我上司另一主任監察我執拾私人物件直至離開。
想問
1.是否可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
2.是否可追討用作補時時數薪金?
3.工作證明是否也可追?
待回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