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長過三個月 有薪假期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如果僱傭合約沒有訂明有薪年假的日數、放取方法或形式,僱員便可根據《僱傭條例》於受僱每滿12個月後放取有薪年假,而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至於法定假日(勞工假),按法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假設 閣下所指的假期是法定假日(勞工假),按法例受僱滿三個月就可享有假日薪酬,不受五個月試用期的限制,僱主需補回第四及第五個月內的法定假日薪酬 (如有)。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