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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by Ms.Li @, Tism Sha Tsui, Saturday, September 29, 2018, 13:39 (2722 天前)

你好,想查詢有關有薪病假的資料

本公司有一位僱員於2018年2月21日入職,並在2018年9月20日辭職,最後工作天為2018年10月19日。
辭職後,該僱員於9月26日請了兩天病假,然後在9月28日再請2天病假(分別是兩張兩天病假的醫生紙)

請問此個案中的僱員享有有薪假期嗎?是否當連續4天病假,出4/5糧?如果接下來一直請病假至10月19日,其中的例假如何計算? 另外離職後,大假及勞工假可以在最後工作天前放嗎?

有薪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unday, September 30, 2018, 01:49 (2721 天前) @ Ms.Li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工作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該僱員由2018年2月21日入職,合約終止日期10月19日,(共212日,即七個月),即該僱員累積了總共14天的有薪病假。

1. 該僱員9月26日至29日的4天病假,雖是兩張分開的醫生紙,但由於是不間斷的連續4天,因此當僱員提供醫生紙,並且有累積的有薪病假供扣減,即可領取4/5的薪金。

2. 由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期間,一共29天。如果僱員一直由9月26日請病假至10月19日,當中僱員享有14有天薪病假,而餘下15天屬無薪。當病假與休息日重疊時,視為休息日,該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看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並且僱主無須另補病假。

3. 假設該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其後的勞工假是可以有薪有假。如僱員和僱主商議取得共識,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前的通知期內是可以放取有薪年假的。

參考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第五章:疾病津貼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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