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搬到深圳
公司決定2019年一月由香港尖沙咀搬到深圳要求員工也到深圳上斑
現給三天考慮是否願意搬
1)不搬,是否當遣散,因為香港辦公室會關掉
2)三日後如果簽新約 (合約是深圳註冊的有限公司),如果我年尾真係決定唔去深圳
但我無遲職又再以書面通知不去深圳上班, 是否當遣散
很急, 謝謝
ANGEL
公司決定2019年一月由香港尖沙咀搬到深圳要求員工也到深圳上斑
現給三天考慮是否願意搬
1)不搬,是否當遣散,因為香港辦公室會關掉
2)三日後如果簽新約 (合約是深圳註冊的有限公司),如果我年尾真係決定唔去深圳
但我無遲職又再以書面通知不去深圳上班, 是否當遣散
很急, 謝謝
ANGEL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與上文第二點相關,但這裏需釐清僱主結束香港工作場所搬遷至深圳,是否作出了解僱,再以新合約聘請。假若僱主以新合約聘用,即舊合約結束,是視為僱主作出解僱,則符合上述裁員的定義,如 閣下已受僱滿24個月或以上,有權獲得遣散費*,以及按比例年假、按比例年終酬金等法定權益(如適用)。當然, 閣下如拒絕簽署新合約,需要小心留意僱主作解僱的時間性問題。
*需與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對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