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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一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03, 2018, 14:21 (2718 天前) @ Q & A

多謝 閣下的查詢。就事件的對與錯我們暫無法評論,但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而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簡單來說,即時解僱是不可輕易使用,僱主必須給予僱員改錯的機會,在僱員屢勸不改下方可使用,如解僱前員工已多次收取違反上文第一段情況的警告信。不過,由於 閣下個案較為複雜,可能需要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方能有一裁決,以及是否可獲得相關解僱補償。

當然,如工作期間有超時工作時數累積,離職時學校應支付相應的工資作補償。至於學校是否給予工作證明,法例上並無相關的硬性規定,需以僱傭雙方協定為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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