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份不公平僱傭合約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按法例,書面或口頭均屬有效的合約,一般情況下僱傭雙方訂立的合約是以較遲者為準! 簡單例子如入職時工資是$10000,一年後公司口頭通知加薪至$11000,並存入僱員戶口。就 閣下的個案而言,你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僱主的口頭承諾,否則如對方不承認就難以指控僱主違反合約,變成只能按書面合約條款執行。
至於佣金法例規定需計為工資的一部份,其計算公式、發放條件等均以合約條款為準! 當然,[離職3個月後不得取回所有佣金]是限制性條款,是否有效? 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