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長過三個月(即是六個月試用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若僱主提出延長通知期的要求,而 閣下又同意的話,即雙方同意更改合約條款是可以的,因為法例只分『試用期內的首個月』及『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試用期首個月後就無時間上的限制。
當然,延長試用期並非代表要重新計算,而是 閣下的試用期由原定的三個月,變為六個月,年資亦為六個月,一些法例規定的權益不受影響,如法定假日薪酬等。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