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簽自僱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雖然 閣下表示並無簽書面合約,但按法例口頭協定亦屬有效合約。至於對自僱,勞工處亦有相關定義(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SelfEmployedPerson.pdf),並非僱主單方面逼僱員簽自僱文件就可決定。不過,基於 閣下已簽署自僱合約,這裏需 閣下提出充份證據方可反駁自僱的指控。
假若 閣下即時辭職,是需要賠償代通知金予僱主的。至於MPF供款,假若僱主未供或欠供MPF款項,可致電強積金管理局熱線2918 0102作投訴,由局方跟進相關追索或檢控事宜。另不為僱員購買勞保,亦屬違法,如有需要可向勞工處作出投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