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 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
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假設該續約僱員對上一個假期年的年假已全部放取,而本假期年又只受僱一個月,按法例未受僱滿三個月,是無權享有按比例年假或年假薪酬的。
法例是給予雙方釐清是否符合資格享有/給予法定權益的責任,並非以公司內部行政安排為準*! 即是說 閣下公司可以按法例規定不給予離職僱員按比例年假,當然我們希望僱傭雙方能保持良好的關係,處理相關假期的發放,如 閣下所提及的無薪假。
*僱傭合約或內容行政安排優於法例除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