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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4個月後, 被押後入職日期4個月

by Vincent, Wednesday, October 03, 2018, 13:48 (2718 天前)

我由於發生了意外,前前後後放長假4個月治療休養,
問放完12日有薪病假後 其餘日子以 無薪假處理
2017年1月入職, 4月簽了正式合約, 簽約後3個月發生了意外 並且先放了 3個月假, 半年後再放多了1個月
按法例做滿了12個月可享有有薪年假,本人收到通知由於我有4個月沒有上班,所以年假計算日會延至由2017年5月-2018年5月才算工作了12個月, 是否正確做法
我想知道我的權益去到哪裡,謝謝你們的幫助!

停薪留職4個月後, 被押後入職日期4個月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October 08, 2018, 16:13 (2713 天前) @ Vincent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至於無薪假期間,視為停薪留職,原則上年資並無中斷,僱傭關係並未終止。所以該4個月停薪留職期間 閣下仍屬受僱,計算年假受僱期時應納入計算,我們認為僱主刪除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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