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糧拖到我返外國, 然後話要本人親身拎支票
5-11/9 返份promoter既job
本身佢話要15/10先有得拎支票
我已經同佢講左話我10月1去外國
一年內都唔係香港
佢話24/9都可以拎支票
所以我先接
但係之後一直拖拖拖
佢仲要聲大大話工資期7日內
即係1/10之前, 但係公眾假期唔開
要2/10先有得拎
然後佢一直堅持要本人親身上公司拎
唔可以授權叫其他人拎
佢遲左一日出糧
係咪已經可以向勞工處告佢
同埋有冇方法可以令佢用另一個方法出糧?
5-11/9 返份promoter既job
本身佢話要15/10先有得拎支票
我已經同佢講左話我10月1去外國
一年內都唔係香港
佢話24/9都可以拎支票
所以我先接
但係之後一直拖拖拖
佢仲要聲大大話工資期7日內
即係1/10之前, 但係公眾假期唔開
要2/10先有得拎
然後佢一直堅持要本人親身上公司拎
唔可以授權叫其他人拎
佢遲左一日出糧
係咪已經可以向勞工處告佢
同埋有冇方法可以令佢用另一個方法出糧?
請問有冇人可以解答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法例亦規定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當然, 閣下首要釐清『接job』是外判工作性質,一或是僱傭性質。假若屬後者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當然,由於 閣下與僱主協定了9月24日為工資期最後一天,的確僱主在10月1日或之前出糧並無違法。但法例中所指的『支付』意思是僱員已收妥款項,並非公司開納了支票這一程序,當然法例並無針對工資支付方式作出詳細規定,現金/支票/入戶口/授權代領等方式均可,只要雙方達成協定。如有需要, 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追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請問外判工作性質同僱傭性質有咩分別?
佢話24/9張支票已經準備好
可以隨時上去拎
但係冇講最後一日係幾時
點界定最後一日工資期?
人已在外國
我冇辦法打電話
請問有冇whatsapp或telegram或line?
多謝 閣下的查詢。
僱員 / 自僱人士定義:https://www.labour.gov.hk/text_alternative/pdf/tc/SelfEmployedPerson.pdf
至於工資期最後一天是由僱傭雙方入職時所作協定的為準!如 閣下接Job前不同意『15/10先有得拎支票』,但同意『24/9都可以拎支票』,雙方沒反對即達成協定。
要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等法律途徑追索,必須親臨登記並提供證明文件,不可以以電話/ 電子平台等方式登記,請知悉。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係咪即係我係外國就乜都做唔到?
多謝 閣下的查詢。就登記申索問題, 閣下可安排親友往你之前的工作地點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查詢,會否接納委託人代交申索表格 (註:需出示 閣下簽署的委託信正本、申索表格正本及身份證副本)。但勞工處如召開調解會議,亦需當事人出席方可,至於往勞資審裁處登記申索則必定要本人出席方可,不接受委託。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