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按《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 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另外,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就「不合理的更 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 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 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閣下務需留心,公司有關做是否基於條例所賦權的正當理由(例如業務所需),以及閣下如公司之間的僱傭合約是否表明僱主不能就當中內部全部或部分項目作出更改,否則僱主做法屬於不理想,但仍然合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