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一問
按勞工處《僱傭條例》,僱員在第一年每工作滿一個月,便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第二年開始則每個月累積四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並需要向僱主提供有效註冊西醫或中醫證明書,而且所發出的病假不少於四天,僱員便可享有工資五分之四疾病津貼。因此,僱主沒有權利規定員工沒有有薪病假,如僱主拒絕讓員工放取病假,僱員可向勞工處投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