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按勞工處《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見下連結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從閣下提供資料,閣下25/9當天向店長提出翌日起不回公司工作,而店長未有否定有關做法,則雙方行為不反對將終止僱傭日期推前 (由原定10月2日推前至9月26日)並且通知期縮短(由原定7天縮餅至即止終止僱傭關係)。故此,閣下需向公司支付由9月26日至10月2日期間的代通知金。換一個相反說法,假如有關推前終止僱傭日期及縮短通知期的做法是由公司方面提出及執行而閣下不反對,則公司需向閣下支付9月26日至10月2日期間的代通知金。
閣下提及「僱主解僱在先」,並意欲取回之前的薪金。按《僱傭條例》定義: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
詳見下連結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工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言則,僱主需要向閣下支付9月25日或之前的工資。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萬一出現欠薪情況,閣下可到工作處所就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登記進行申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