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後要求員工淸年假
公司兩個月前出左解僱信,last day 訂左十月三十一日。我有十日年假未放,昨天HR出email 話要求我last day 前哂十日假。之前出果封信上面有話過last day 前未放的年假公司會比返錢,但是HR 現正要求我放假,即係唔打算賠比我。請問我是否一定要應承放假?公司可否強制要我放假呢?
公司兩個月前出左解僱信,last day 訂左十月三十一日。我有十日年假未放,昨天HR出email 話要求我last day 前哂十日假。之前出果封信上面有話過last day 前未放的年假公司會比返錢,但是HR 現正要求我放假,即係唔打算賠比我。請問我是否一定要應承放假?公司可否強制要我放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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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該條例的第6條及第7條分別就終止僱傭合約訂定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其中第6(2A)條規定僱員根據該條例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終審法院在Kao, Lee & Yip v Lau Wing and Tsui Wai-yu(FACV 7/2008)的個案,就有關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作出裁決時,就《僱傭條例》第6(2A)條的應用指出,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以《僱傭條例》規定的年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
最理想做法是僱員向僱主申請放取有薪年假,而僱主參考僱員意願批假。然而,有薪年假的批核權全在僱主。事實上,只要勞資雙方通過協商而取得共識,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是可以放取有薪年假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