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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第一至二年的 7天,遞增至第 9 年的最高 14 天。年假的發放條件是,在受僱每滿 12個月後,可於隨後12個月之內(即第二年開始)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法例也規定,員工離職時公司需按比例補回未放的年假。
由此可見,Tracy kong的公司讓員工預支假期是比現行勞法規定更優厚。但根據Tracy kong提供的資料,貴公司政策是要滿一年才可放取14天年假,故必須先要了解到合約中有沒有任何條款要求員工工作未滿一年,是否仍合符資格領取14天有薪年假。若沒有規定,便按每年14天年假的基數計算,工作9個月後,應有10.5天(法例規定不足整數當一天),故應等於11天,再減去已放取的2天年假,要補的年假日數應有9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