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被扣津貼,獎金及工傷賠償
本人在今個月9/10上班打卡時被公司通知解僱,當時未被告知原因。
本人在今年年頭24/1入職。
入職當時,公司告知每月工資是由底薪、車費及飯錢津貼、小費、勤工獎及每月營業額獎金組成。本人亦確實每月都有收到以上工資(除了營業額獎金是以向后拖的方式支付外。例如,2月份獎金會在4月發放。)不過,底糧是自動過數,但其他津貼等等是出現金的。
另外,但今年29/4,因為工作受傷,本人已即時向當日當值經理上報並前往醫院驗傷。醫生亦給了4天病假。在離職前,本人亦有不斷追問店舖經理,但經理每次都說辦工室同事未覆作回答。
在解僱當天,本人向公司追問為何7-9月獎金及10月的車錢,飯錢津貼未有計在賠償內,公司經理回覆,因為本人是被解僱關係,所以本人之前未獲取的獎金公司不會派發。而且,合約上亦沒有表明有此類項目。由於簽合約當日公司未有給合約copy,本人要求僱傭合約copy,但遭拒絕。經理亦同時表示,所有津貼,獎金都屬於老闆私人性質獎賞,所以就算本人去勞工處都沒用。
想問問,要如何界定津貼及獎金係賞贈性質?
同埋,公司計算7日通知金、年假係直接用底糧除31日,這種計法是否正確?
另外,本人在被解僱后一日,去勞工署問了,才發現公司根本沒有把本人工傷一事上報。所以想問問,本人這種情況是否屬於無理解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