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兼職之連續性合約問題(418)
想問有位兼職入職首2個半月符合418條件,但之後果2個月番得非常少(少到有一個月番咗1日,少過18小時), 請問仲算唔算係連續性合約? 離職時要不要計年假薪酬比果位兼職?
想問有位兼職入職首2個半月符合418條件,但之後果2個月番得非常少(少到有一個月番咗1日,少過18小時), 請問仲算唔算係連續性合約? 離職時要不要計年假薪酬比果位兼職?
多謝 閣下查詢。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 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 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如果該僱員大部分時間並非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便不能享有年假薪酬。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