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散費用的計算 及 雇員合約的問題
你好! 想查問一下關於遺散費的計算方式。
因為在2018年09月27日公司強迫我們同事必須簽"中止雇員合約通知",文件上注明中止日期為2018年09月30日,因為要求我們轉到另一間公司,如不簽的話將直接解雇,所以我們都簽了,另外提供一份沒有公司蓋章的新合約要求我們簽,其中福利及薪金不及上一份。我們太部份同事因沒有選擇情況下已簽這份約,但直到2018年10月18日還未提供已蓋章的新合約給我們。
另外2018年10月17日公司提供了一份遺散費用通知文件要求我們簽,大部份同事未簽署這份文件,計費方法月薪 除 2/3 乘年資,再加剩餘年假補錢 (年假日薪金= 月薪/30天)。
問題:
1. 因為新合約我們沒有收到蓋章有公司章的正本,是否由2018/10/01 開始生效 ?
2. 如果由公司通知中止雇員合約通知後一個月自己離開,是否違反新舊合約 ?
3. 因為我們舊合約每年是有13個月工資,按勞工法例遺散費的計費方法,將年薪除12等於月薪比公司現時計算的遺散費多,是否必須按比較多的計算方法計算,還是公司可自由決定計算的方式 ?
4. 年假的補償是按月薪除/30 等於每一日年薪的薪金嗎 ? 因為我們每週上班26天,週日是不用上班,計算方法是否由公司自由決定??
5. 另外因為雇員合約已經由2018/09/30已中止,公司遺散費最遲什麼時間發放才算違反法例?? 還是我們員工需要向公司書面發生追討遺散費通知後才正式計算2個月 ??
問題比較多,麻煩幫忙回答。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