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遺散費用的計算 及 雇員合約的問題

by 陳小姐 @, Thursday, October 18, 2018, 11:41 (2703 天前)

你好! 想查問一下關於遺散費的計算方式。

因為在2018年09月27日公司強迫我們同事必須簽"中止雇員合約通知",文件上注明中止日期為2018年09月30日,因為要求我們轉到另一間公司,如不簽的話將直接解雇,所以我們都簽了,另外提供一份沒有公司蓋章的新合約要求我們簽,其中福利及薪金不及上一份。我們太部份同事因沒有選擇情況下已簽這份約,但直到2018年10月18日還未提供已蓋章的新合約給我們。
另外2018年10月17日公司提供了一份遺散費用通知文件要求我們簽,大部份同事未簽署這份文件,計費方法月薪 除 2/3 乘年資,再加剩餘年假補錢 (年假日薪金= 月薪/30天)。

問題:
1. 因為新合約我們沒有收到蓋章有公司章的正本,是否由2018/10/01 開始生效 ?
2. 如果由公司通知中止雇員合約通知後一個月自己離開,是否違反新舊合約 ?
3. 因為我們舊合約每年是有13個月工資,按勞工法例遺散費的計費方法,將年薪除12等於月薪比公司現時計算的遺散費多,是否必須按比較多的計算方法計算,還是公司可自由決定計算的方式 ?
4. 年假的補償是按月薪除/30 等於每一日年薪的薪金嗎 ? 因為我們每週上班26天,週日是不用上班,計算方法是否由公司自由決定??
5. 另外因為雇員合約已經由2018/09/30已中止,公司遺散費最遲什麼時間發放才算違反法例?? 還是我們員工需要向公司書面發生追討遺散費通知後才正式計算2個月 ??

問題比較多,麻煩幫忙回答。謝謝

遺散費用的計算 及 雇員合約的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24, 2018, 15:12 (2697 天前) @ 陳小姐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有限資訊,謹覆如下。

1.) 書面僱傭合約的「生效日期」可以是「簽署日期」或書明合約內的另定「就職日期」。建議閣下仔細閱讀迎一份僱員合約。除非提出相反證供,否則一般而言「簽署日期」可視作為合約「生效日期」。
https://www.hkflu.org.hk/page_b.php?id=P000&folder=flupost&post=203&year=2018&month=09

2.) 如舊合約有既定通知期,如勞資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則需要向對方賠償代通知金。
有關資料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3) 按《僱傭條例》,所謂「第十三個月糧」是「年終酬金」,並非並不屬於「工資」,故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並不需要將有關金額計算在內。

有關資料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工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另外,法例亦有介紹「月薪僱員」、「日薪或件薪僱員」計算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方法
有關資料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4) 有關年假薪酬的計算方法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閣下做用算式之前,必須知道自己休息日是否有薪、指明日期(可能是年假首天或終上僱傭日期日,視乎實際情而定)前的12個月完整工資期工資等資訊

5) 按《僱傭條例》,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假如閣下於9月30日(並包括此日)當天即時向僱主發出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則2個月後,即最遲11月29日僱主需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有關資料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