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補假
法定假日補假是否需於60日內補假 如超過60日有否犯法
法定假日補假是否需於60日內補假 如超過60日有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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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僱傭條例》,法定假日的另定假日期限可以在法定假日前的 60 天內或法定假日後 60 天內放取;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 30 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故此,問題的核心更精準說,並不是「如超過60日有否犯法」,而是僱主有否充份利用法定假期前的60天以內或法定假日後 60 天內予僱員放假。如果未能作此安排,便屬違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意思係咪即係話,如放唔到畀佢,都要畀番假日薪酬金畀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