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病假中未能放年假
公司規定年底前截年假,即未放就作放棄論,但本人正放産假至年底,有医生紙,請問未放之年假怎樣計算?
公司規定年底前截年假,即未放就作放棄論,但本人正放産假至年底,有医生紙,請問未放之年假怎樣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提供資料不足,未有提供受僱期、公司年假日數等資訊,謹覆如下。
首先,按《僱傭條例》,並無「年底前截年假,未放當放棄論」一說,僱主做法,有剝削僱員權益之嫌,是違法的行為。
按《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假設閣下已有資格放取有薪產假,應於放取有薪產假復工後按排放取未放的年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