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binding term
入職時簽左分約,冇睇清條款
原來有一年binding term,係入職個日開始計一年
提前終止合約,要賠償公司剩餘的月份
例:我做左半年,即係要賠返公司6個月人工
請問這樣合理嗎?我想辭職都唔敢辭....
入職時簽左分約,冇睇清條款
原來有一年binding term,係入職個日開始計一年
提前終止合約,要賠償公司剩餘的月份
例:我做左半年,即係要賠返公司6個月人工
請問這樣合理嗎?我想辭職都唔敢辭....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無「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相關條文。一般而言,在合約中訂明僱員未達到某些條件需賠償是屬限制性或懲罰性條款,是一些公司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但一般是用於限制某些關鍵職位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人士。
當然,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如公司已支付培訓課程的學費。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假設 閣下屬普通文員一名,非公司的關鍵職位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人士,理論上只需按合約給予足夠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就可離職,至於賠償餘下任期的工資,我們認為是不合理的。
*是否無效或相關爭議最終需要透過法院裁決才能獲得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