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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假原來要cut例假

by yuki102 @, Monday, October 22, 2018, 15:13 (2699 天前)

想問問,我在今年4月尾入職,有7日大假,公司而家迫我10月尾到11月頭清大假,幫我安排放邊日冇得簡呢個都算,問題係今個月放大假但cut我4日例假(每月7日例假),話唔夠人,我見到11月個更表月頭放埋果4日大假,點知再cut我3日例假!我冇諗到放大假係要cut例假,咁我放黎做咩?果d高層既解釋又係話11月sogo做sale,咁其實唔關我事,同事唔係返工比你cut假的!我覺得好唔公平!入職到下月11月,已經hold起左9日假,因為一定唔會補到假放,只會resign時補錢,咁樣變左我會蝕左!
我想請問間公司個個月都cut人假,放大假又無啦啦cut我例假,佢既籍口只係唔夠人,因為佢不停開分店,我想問我可以點做?其他人唔會出聲默默承受,我覺得對大家真係好唔公平!

放大假原來要cut例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October 27, 2018, 17:01 (2694 天前) @ yuki102

多謝 閣下查詢。由於資料含糊,語意不明,謹覆如下。

首先,理論上有薪年假以及休息日為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可重疊,重疊需要另定假日放取。

其次,請解釋「cut例假」的意思。倒底是(1)指原定休息日因為加班理由而未予放取,容後另定假日放取 折或是 (2) 僱主單方面更改合約內容,原定休息日加班亦未予補放??

再者,關於有薪年假的放取及累積,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 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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