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礦工兩日可否即炒, 要唔要補錢?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曠工」屬於嚴重過失,涉及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或行為不當。不過,僱主是否可以引用即時解僱,為免卻爭議,建議 閣下員工曠工時應先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要求員工即時作出改善,並說明不改善會作出解僱,至於多少封警告信則因應情節嚴重性而定,法例上是沒有統一的標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