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薪酬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清晰訂明,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0星期的產假。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閣下最後一句對產假薪酬的表述是正確的,僱主違法可被檢控或罰款。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