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time 辭職代通知金問題
本身我返part time 一個星期返1日 於今個月月中辭職 公司要一個月通知
但我下個月開始返唔到工 佢未問我幾時得閒返就編左更 咁請問我返唔到的話係咪就要比代通知金 要比的話又應該點計?
本身我返part time 一個星期返1日 於今個月月中辭職 公司要一個月通知
但我下個月開始返唔到工 佢未問我幾時得閒返就編左更 咁請問我返唔到的話係咪就要比代通知金 要比的話又應該點計?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
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每星期上班一日,假設 閣下不符合4.1.18的規定,而按法例: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假若 閣下10月15日通知辭職,一個月的通知期,則最後工作日應為11月14日(期間估算上班日為5日),如11月1日開始無法上班,則公司有權追討2日的代通知金*#。
* 這裏是假設 閣下逢星期一上班,2日代通知金是指5/11及12/11,假如 閣下編更乃浮動則另作別論。
# 代通知金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公式如下: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以上假設,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每週工時? 每週逢星期幾上班?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