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新合約薪酬 不續約 需一個月通知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設 閣下屬一年合約制僱員,原則上入職時已知悉離職日期(合約到期日),可視為雙方已作出了通知期,因為法例所用字眼是“不少於”多少天通知。
一般而言, 閣下工作至合約到期日,即雙方自動終止僱傭關係*,是無須再給予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除非 閣下或僱主提早於合約到期日前終止僱傭合約,才要按合約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指沒有於合約到期日前接住與僱主續簽新合約(口頭或書面)的情況下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