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左約, 想唔返新工, 毀約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首先,合約其中兩項主要部份為『要約』與『承約』,當雙方簽署僱傭合約便需要根據合約內容執行。當然,是否需要按照合約履行責任,要視合約是否已生效,即 閣下要釐清合約是簽約日生效,一或是入職日生效。
假若是前者,其中一方如有任何違約行為,均需按合約或法例的條款作出相關賠償。相反,合約是11月1日入職才生效,又何有毀約一事。當然,如 閣下合約訂明毀約補償條款,估計生效日期乃是簽約日,不過這方面需要 閣下自行釐清。
至於試用期問題,按法例,如僱傭合約設有試用期,處理如下: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及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閣下合約為21天)
所以,假若該公司規定試用期內的首個月,通知期亦需21天,即僱傭合約的條款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