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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左約, 想唔返新工, 毀約問題

by peter, Thursday, October 11, 2018, 20:31 (2709 天前)

你好, 情況係咁

例子: 10月1日和公司A簽了合約, 11月1日上班.
10月2日公司B出左個更好既offer,所以想唔返公司A.
公司A合約有毀約補償條款, 寫左如果到職前員工終止合約, 要補償公司A人力資源損失.(大約2個月人工)
公司A試用期3個月, 試用期內, 員工方提出終止合約要21日通知或補21日人工比公司.

想問下咁既情況, 如果11月1日上班前打電話去公司A話唔做, 一定要跟毀約補償條款賠錢比公司A?

謝謝解答

簽左約, 想唔返新工, 毀約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23, 2018, 15:11 (2698 天前) @ peter

多謝 閣下查詢。首先,合約其中兩項主要部份為『要約』與『承約』,當雙方簽署僱傭合約便需要根據合約內容執行。當然,是否需要按照合約履行責任,要視合約是否已生效,即 閣下要釐清合約是簽約日生效,一或是入職日生效。

假若是前者,其中一方如有任何違約行為,均需按合約或法例的條款作出相關賠償。相反,合約是11月1日入職才生效,又何有毀約一事。當然,如 閣下合約訂明毀約補償條款,估計生效日期乃是簽約日,不過這方面需要 閣下自行釐清。

至於試用期問題,按法例,如僱傭合約設有試用期,處理如下: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及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閣下合約為21天)

所以,假若該公司規定試用期內的首個月,通知期亦需21天,即僱傭合約的條款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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