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一問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享有遣散費資格如下: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2)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或 僱員遭停工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假若該酒樓裁減人手不繼續聘用 閣下,或者以新公司與你簽新僱傭合約(可視舊公司結業),亦不承認過往年資,原則上屬裁員解僱, 閣下符合了上文第一段所指的條件是可獲得遺散費#。
#需與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對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