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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解僱

by Mechai, Wednesday, October 24, 2018, 01:10 (2697 天前)

本人在今個月9/10上班打卡時被公司通知解僱,當時未被告知原因。

本人在今年年頭24/1入職。
入職當時,公司告知每月工資是由底薪、車費及飯錢津貼、小費、勤工獎及每月營業額獎金組成。本人亦確實每月都有收到以上工資(除了營業額獎金是以向后拖的方式支付外。例如,2月份獎金會在4月發放。)不過,底糧是自動過數,但其他津貼等等是出現金的。
另外,但今年29/4,因為工作受傷,本人已即時向當日當值經理上報並前往醫院驗傷。醫生亦給了4天病假。在離職前,本人亦有不斷追問店舖經理,但經理每次都說辦工室同事未覆作回答。

在解僱當天,本人向公司追問為何7-9月獎金及10月的車錢,飯錢津貼未有計在賠償內,公司經理回覆,因為本人是被解僱關係,所以本人之前未獲取的獎金公司不會派發。而且,合約上亦沒有表明有此類項目。由於簽合約當日公司未有給合約copy,本人要求僱傭合約copy,但遭拒絕。經理亦同時表示,所有津貼,獎金都屬於老闆私人性質獎賞,所以就算本人去勞工處都沒用。

想問問,要如何界定津貼及獎金係賞贈性質?
同埋,公司計算7日通知金、年假係直接用底糧除31日,這種計法是否正確?

另外,本人在被解僱后一日,去勞工署問了,才發現公司根本沒有把本人工傷一事上報。所以想問問,本人這種情況是否屬於無理解僱

無理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October 29, 2018, 16:12 (2692 天前) @ Mechai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無理解僱」一說,只有「不合理解僱」、「不合理的更 改僱傭合約條款」、「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關於各情況的索償的資格,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另外,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原則上,不屬於酌情性的佣金、津貼,都是工資一部分。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工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如何界定津貼及獎金係賞贈性質,需交由法庭裁決,一般以勞資雙方僱傭合約條文條款為依歸。

代通知金、年假薪酬等法定權益項目,需要以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完整工資期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另外,工傷意外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超過 3 天,呈報期限為14 天內到意外發生地點就近的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辦事處相處理
詳見:《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附僱員補償常見問答)》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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