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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散費用的計算 及 雇員合約的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24, 2018, 15:12 (2697 天前) @ 陳小姐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有限資訊,謹覆如下。

1.) 書面僱傭合約的「生效日期」可以是「簽署日期」或書明合約內的另定「就職日期」。建議閣下仔細閱讀迎一份僱員合約。除非提出相反證供,否則一般而言「簽署日期」可視作為合約「生效日期」。
https://www.hkflu.org.hk/page_b.php?id=P000&folder=flupost&post=203&year=2018&month=09

2.) 如舊合約有既定通知期,如勞資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則需要向對方賠償代通知金。
有關資料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3) 按《僱傭條例》,所謂「第十三個月糧」是「年終酬金」,並非並不屬於「工資」,故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並不需要將有關金額計算在內。

有關資料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工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另外,法例亦有介紹「月薪僱員」、「日薪或件薪僱員」計算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方法
有關資料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4) 有關年假薪酬的計算方法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閣下做用算式之前,必須知道自己休息日是否有薪、指明日期(可能是年假首天或終上僱傭日期日,視乎實際情而定)前的12個月完整工資期工資等資訊

5) 按《僱傭條例》,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假如閣下於9月30日(並包括此日)當天即時向僱主發出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則2個月後,即最遲11月29日僱主需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有關資料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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