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薪病假
本人是夜間工作,以及是日薪計算方式
在10月11號晚返工,
在10月12號早上放工,
在10月12號號中午通知上司因腰痛不能上班
其後看醫生出了病假紙由10月12至10月15號
但10月14號是至10月16號是休息日
請問可否享有有薪病假
本人是夜間工作,以及是日薪計算方式
在10月11號晚返工,
在10月12號早上放工,
在10月12號號中午通知上司因腰痛不能上班
其後看醫生出了病假紙由10月12至10月15號
但10月14號是至10月16號是休息日
請問可否享有有薪病假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閣下已經按法例要求累積有薪病假,則有權放取有薪病假以及享有疾病津貼。休息日重疊有薪病假,視作有薪病假,是否享有疾病津貼,須視乎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不需另補休息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